彼得巧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服務條款
彼得巧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下稱甲方)
與租用甲方虛擬主機業務之客戶 (下稱乙方)
第一條、嚴守條款
甲方秉持技術中立原則,提供雲端主機服務(意思同等於雲主機、虛擬主機)業務出租服務,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於本出租服務項目所訂定的相關條款。
甲方為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IPP)嚴格遵守NCC 許可「二類電信事業」經營管制之內容,虛擬主機不屬於「二類電信事業」經營管制之產品,不需經由台灣NCC監理以及不適用於電信法。
第二條、服務內容
甲方提供乙方租賃的雲端主機服務(意思同等於雲主機、虛擬主機),租賃內容包含甲方名下之實體IP位址、網路頻寬流量、硬碟空間、主機記憶體、CPU…等資源,甲方有權針對乙方過度占用系統資源狀況作出必要調整,例如降頻、限制硬碟寫入速度、網路速度…等進行調整。
乙方所承租之主機IP若遭受攻擊,甲方有權暫時停止此IP所有流量行為,待攻擊流量停止後復權,且受攻擊並不能以故障申請退款處理。
乙方所承租之主機擁有絕對操作權,甲方並無從得知內容,僅能透過流量狀態、硬體資源使用量分析可能行為,甲方嚴禁乙方透過甲方所出售的主機進行駭客行為、攻擊行為、濫發廣告郵件…等行為,一旦發現,甲方有權直接刪除主機,並且不予退款處理。
基於公平使用原則,全面禁止使用P2P下載、傳輸相關軟體,同時單月流量使用超過購買流量,除非進行升級處理,否則主機將會自動暫停服務。
若甲方收到台灣當地政府司法機關來函要求調閱乙方承租人的相關資料,甲方得不經乙方同意,直接提供,並由乙方自行面對司法調查,所有行為均與甲方無關。
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戰爭、嚴重天災(如火災、水災、風災、地震或其他天災或遇動亂)、政府禁令或限制…等,非甲方或乙方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及事件,甲方有權片面終止租約,並且不需進行任何賠償與退款。
甲方所出租之主機會盡力維持系統資料之完整,若遇系統資料毀損時,所毀損資料則甲方不予提供任何賠償或補償。
若遇電信業者線路不穩定或中斷(如海底電纜線路、網路品質不佳),甲方將協助乙方向電信公司反映問題,但甲方不負任何維修與賠償責任。
如遇主機需臨時停機,更換硬體時,若停機超過8小時,則甲方須賠償乙方停機時間的雙倍時數,進行補償。
海纜線路正常與否依據公信第三方機構(如:ipip.net, ping.chinaz.com)測試為主要依據,同時考量大陸網路政策因素,不應以大陸為唯一測試地點。
第三條、 禁止事項
乙方網站內容,不得涉及:情色、賭博、血腥、暴力、威脅、迫害、違風善良風俗…等任何台灣當地政府所禁止架設之網站與網站內容,違者接獲通知將會立即關閉雲端主機服務(意思同等於雲主機、虛擬主機),且不予退款,且相關責任甲方均不需負責,並將提供乙方資料給予司法承辦單位。
乙方網站不得有提供盜版、侵權、駭客之內容與行為,違者接獲通知將會立即關閉網站,且不予退款,且相關責任甲方均不需負責,並將提供乙方資料給予司法承辦單位。
乙方不得透過此服務隱匿及偽裝IP,逕而進行嚴重非法行為例如:點數卡詐騙、社群網站詐騙、進行毒品販賣、進行槍械販賣...等任何嚴重犯罪之行為,違者接獲通知將會立即關閉雲主機,且不予退款,且相關責任甲方均不需負責,並將提供乙方資料給予司法承辦單位。
第四條、 退租/費、取消
甲方對於不合理的退款理由(例如:NAT無法提供XXX端口)將會一律拒絕退款,如乙方的退款理由合理於購買後三日內可進行退費,甲方將會在退費金額中扣除15%金流以及人力處理費,乙方購買超過三日之後,將不受理退費,但若遇線路中斷、主機故障持續時間達 24 小時(含)以上,則甲方同意於購買七日內退款(續費者不再此保障內)。
若被防火牆資訊判定為攻擊行為者,或被攻擊者,甲方均拒絕任何形式退款。
第五條、頻寬公平使用原則
甲方擁有多條連外線路,然其頻寬並非單一用戶所能獨享,但是否能達到商品所標示之速度則有賴於同時間頻寬之負載程度而定。
若乙方長時間占用頻寬,甲方將依據規定強制限速於 1 Mbps,以維護全體用戶之權益。
全系列雲端主機服務(意思同等於雲主機、虛擬主機),均為共享型頻寬,若需高頻寬或保證頻寬者,請改租專線服務。
第六條、計價方式
甲方主機為方便計算,主機價金均以 30 日為一個月,90 日為一季,180 日為半年,360 日為一年。
第七條、 用戶資料提供之義務與權益
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可聯絡之中文及英文姓名、地址、電話號碼,以及身分證件照片、護照照片,進行系統紀錄及查驗,乙方若拒絕或遮掩不得遮掩之資料甲方有權刪除主機並不退款。
未提供證件資料之乙方,所購買之全系列雲端主機服務(意思同等於雲主機、虛擬主機)均不得進行商業行為。
第八條、服務條款修改權
甲方有權隨時增加、修改、刪除本條款相關事項,並且於修改後公告七日後正式生效,本版本最後修改日為:2019年5月4日。
第九條、爭議訴訟法院
乙方同意一旦有任何衍伸之爭議事項時,願以甲方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 台灣當地政府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承審法院。